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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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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周末轮流加班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关键词

 加班时间

案情

崔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多年,由于业务需要,公司一直实行轮班换休,职工轮流在周末加班,平均下来每位职工每周都能休息一到两天。尽管公司始终没有为在周末上班的职工按加班计酬, 但因为长期成了习惯,包括崔某在内的职工都没有太大意见。某次调休时,崔某赶上了周末上班,工作时不慎被机器轧伤了右手。公司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崔某遂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

裁判

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安排崔某在周末上班,也没有明确的制 度规定职工周末加班,因此崔某周末上班不属于公司安排,也就 不属于在上班时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对职工上 班轮休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崔某周末加班 属于不求回报的义务劳动。周末轮流加班是公司的业务需要,公司对此也一直是默认的,这一点其他职工可以证明。崔某受伤,是在与同事们的协作劳动中,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所以,崔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最终服从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02

 好奇旁观受到伤害,

        能认定为工伤吗?        

关键词

 非工作原因

案情

某企业车间在卸料时,临近车间的工人因好奇前来旁观,卸料工人要求“旁观工人”离远点,但“旁观工人”没有听,继续在 卸料现场观看,被倒下的材料砸伤。“旁观工人”认为自己是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裁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旁观工人”确实符合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其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 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旁观工人”受伤是因好奇而观看卸料, 且在卸料工人提出明确要求后仍未远离,因此“观看卸料”既不 是他的工作,也不是完成工作所必要的,而且与用人单位的要求 背道而驰,故该行为与工作无关。“旁观工人”受伤不是因为工 作原因所致,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03

           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关键词

非工作原因

案情

某机械厂的车工王某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务后,打算把剩余的圆钢加工成哑铃拿回家用于锻炼身体。当他把做好的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 上,造成三根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 多元,在家休息了近 3 个月。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为由,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 为工伤的决定。


裁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 后,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所受伤 害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4

 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关键词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

案情

周某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末下班时,他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直到回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导致腿部骨折。周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内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裁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本案中,周某虽是在工作场 所受伤,但其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受伤的原因是其下班后 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也不是因从 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 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05

         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

关键词

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案情

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 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一日上午, 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于是孙某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公司认为,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场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被认定为工作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案例普法





书号:978-4-5167-4186-3

定价: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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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中国人事出版社和中国劳动出版社组建而成。集团集图书、音像电子和数字出版、期刊等多介质产品于一体,主要涵盖技工教育、职业培训、人事人才、劳动保障、数字产品五大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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