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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之六: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法规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之六: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法规 科学出版社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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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系列之六,介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体系与法规建设。转基因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转基因食品管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系列之六,介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体系与法规建设。

转基因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性认证、品种管理和强制性标签三部分。

1安全性认证


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检测技术,对导入DNA片段进行鉴定并不困难,但由于转基因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行安全性认证并不是简单地进行DNA鉴定或者进行毒理试验就能够解决全部的问题,况且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也不能完全排除潜在危害的可能性。因此,不能把安全评估看做是单纯的检验问题,更不要期望经过检验就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性控制。实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措施,对它们的进出口管理则更为复杂,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生产商提供证明

转基因产品必须通过所在国政府的安全性评估,并经所在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种植,在本国进行过商业性销售。生产商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转基因食品是安全无害的。这些证明可以由生产厂商提供,也可以由国际认可的科学研究部门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检验机构提供。

2)国际上的接受程度

转基因食品在世界各国被接受的程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参考因素。一般情况下,被广泛接受的产品较为可信,其安全性方面的风险较小。

3)进口国官方机构的评估

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进口国官方的主管部门应该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性评估。

2品种管理


品种管理是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基础,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转基因生物作为原料通过食品加工体系迅速地扩散,如果对原料品种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就无法确定最终产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1)品种划分

从遗传学的角度来看,如果DNA序列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异就可以认为是不同的品种;对于来源于同一母体,但经不同的基因重组方式导入具备不同特性或者不同序列的异源DNA片段后也可认为是不同的品种。导入异源DNA片段的特性以及在受体中的位置是划分品种的基础。

2)品种命名

为了有效地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品种管理,有必要对传统商品名称的命名方式进行改进。例如,经过基因重组具备抗病毒特性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麦,就不能再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麦,也不能笼统地称为抗病毒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小麦,应该将经过基因重组所具备不同DNA特征作为品种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在品种名称中缀以品种代号,当然这些品种代号必须有唯一性,代号及所代表的意义必须事先向管理当局备案并获得认可。

3)品种纯度验证

对转基因农作物,生产商应提供品种的特征资料,包括该DNA特征描述、序列谱、验证方法,并具体说明品种改良的目的。如果出于商业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DNA序列谱,也可以只提供验证品种纯度的检验方法,或者提供验证品种的试剂盒。

3强制性标签


针对各类转基因食品或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应实行标签制度,标签内容应包括:①GMO的来源;②过敏性;③伦理学考虑;④不同于传统食品(成分、营养价值、效果等)。例如,我国现行的标识制度将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XX”;将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谢谢XX”;将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法则及条例

在生物工程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制定我们自己的生物技术管理法规的重要性,所以开始进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研究的同时,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基因工程的安全性问题。为了防止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和办法。

第一个是1990年制定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基因工程药物的质量必须满足安全性要求,但该标准只对生物技术产品的品质进行了限制,对基因工程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及应用过程等的安全性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只具有非常有限的指导价值。

199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7号令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这个管理办法是一个全国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了我国基因工程工作的管理体系,按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4个安全等级,并对基因工程工作在实验室阶段、中间试验阶段以及工业化阶段的安全等级的划分、批准部门以及申报、批准程序都做了规定。但由于该办法的操作性不是很强,导致客观上并未真正实施。

1996年11月8日《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施行。该办法参照了国际有关组织和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指南和管理办法,内容较为具体,针对性强,涉及面较广,对不同的GMO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说明,同时考虑了外国研制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试、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的问题,作出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2000年8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尔生物安全议定书》,成为签署该议定书的第七十个国家。

2002年3月20日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办法的评价内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上述我国这些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WTO的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并完全符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有关生物安全的规定。

转基因生物/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是对它进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相关法规的重要依据,近年来虽然国内外在理论、概念和方法学等方面已有相当大的发展,但目前急需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的系统评价方法及结果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由于其自身特有的复杂性,到底应该抓住哪些主要参数还有待摸索。正因为生物技术产品风险的出现具有长期的滞后性,所以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需进行长期的系统研究,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商业化需慎重,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需更加严格。

本微信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 农业转基因生物

  • 4起著名的转基因食品事件

  • 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同认识

  • 转基因食品有哪些安全性问题?

  •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

  • 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与法规


本文由刘四旦摘编自曹小红主编《食品安全与卫生》(2013年6月第一版)一书。内容略有删减,标题为编者所加。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食品安全与卫生》从食品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从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并结合当前的研究成果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时还介绍了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性评价与毒理学基本知识及食品安全管理等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食品安全与卫生》较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食品安全主要问题的基础知识与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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