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酒文化

一、犯罪事实
某单位位于浙江的一公路工程项目部在2016年建设单位开展的立功竞赛活动评比中,多次荣获第一名,获得奖金120万元。2017年1月,项目领导班子为庆祝取得的成绩项目经理林某指派项目办公室主任在浙江一国酒茅台专卖店,购买了2瓶茅台酒共计2700元,当天晚上在项目食堂聚餐时饮用。2017年1月底,购酒款项由项目办公室主任通过项目财务部负责人马某进行了报销。
根据中央纪委提供的税控发票线索发现,另一单位购买53度飞天茅台酒12瓶装20件、共计240瓶,金额24万元。经核查,实际情况为:2016年期间,茅台酒营销公司对同一单位申请购买茅台酒数量实施控制,私人酒贩梁某为批量购买茅台酒,通过该单位贵州一公路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职工,找到项目经理张某,请求其帮忙在“单位申请”上盖章。出于融洽关系的考虑,张某在购酒申请上盖了该项目公章,梁某购买茅台酒后,茅台酒营销公司按规定主动开具了抬头为项目所在单位的发票。

二、处置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浙江公路项目经理林某和财务部长马某二人,政治敏感性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用公款购买高档酒,造成了不良影响,所在单位纪委给予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贵州公路项目经理张某,超权限用权,不正确履职,在他人购酒申请上加盖了项目部公章。所在单位纪委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项目所在的公司通报批评。

三、本案警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取得显著成效,公务接待中的歪风也得到了很大程度遏制。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人明知纪律规定,却依然故我,变着花样顶风而上。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歪曲的酒文化为何难以根治?因为他曾一度成为一些地方的官场潜规则,异化为官官之间、官商之间勾兑感情、利益输送的媒介,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廉洁自律的为政道德等在酒水的浸泡中逐渐扭曲。”
常言道:“巴豆虽小坏肠胃,酒杯不深淹死人。”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人心、作风建设不断强化的今天,那些还徜徉在酒杯中无法自拔的党员干部,都该醒醒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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