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将《条例》新修订的相关内容写入《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推动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推进《条例》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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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体检
2.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3.哺乳期规定
4. 产假天数
5.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6. 服务设施
7. 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8. 更年期保护
9.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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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福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编辑:林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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