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现将主要内容精要如下:
一、适用行业及退税条件
(一)制造业等四类行业纳税人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四类行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的60%。
(三)其他行业纳税人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符合第二项条件,可按本项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基本资格条件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业认定标准
(一)制造业等四类行业
指上述四类业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数据计算;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预收款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所收取的款项。同一期间内已参与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计入销售额计算。
四、销售额定义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金额为准。
五、连续计算期间限制
税务机关核准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符合条件可继续申请,但第一条中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不得与已核准期间重复。
六、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
(一)制造业等四类行业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三)其他行业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其他行业纳税人按当年1月至申请前一属期计算该比例。
七、出口与跨境业务处理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完成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留抵退税。
八、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互斥规则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自缴回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已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缴回全部退税款后,可自次月起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上述缴回后适用新政策的,自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申报与资金管理
纳税人可在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取得退税款后如发现政策适用错误,应在下个申报期结束前缴回。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并处理。
十、施行时间及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及相关2022年度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同时废止。
施行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