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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公司被罚60000元!

衡水一公司被罚60000元! 安平益智事事通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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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罚决〔2025〕9号

当事人:河北塔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NYR46F,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豆村乡吉屯村,法定代表人: 郑志涛。

本机关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5年11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0):“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车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根据裁量因子计算:200000×(25%+5%)=60000元,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衡水银行自强支行

户    名:衡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科

账    号:500301700006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衡市直罚证字第03号

 

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来源: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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