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证的,直接点击“本人认证”;对使用智能手机不方便的,他人可以通过代办功能协助完成认证,选择开启“代他人认证”,添加人员信息便可进行认证。
在认证成功后便会出现您下次需要认证的时间提醒。您也可以返回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点击“认证结果查询”或“代他人查询认证结果”,经过授权确认后,便可查询本年度认证结果记录。
高龄老人、行动不便的人员、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的人员等可以提出上门认证申请,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若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12333热线。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