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事由
在2004年,中国政府未加入WTO之前,中国大陆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对外国投资者是封闭的。2004年之后,外国特许人在中国可以开展两种形式的商业特许经营:跨境交付、商业存在。

类型 |
定义 |
特许经营要求 |
其他 |
限制投资领域 |
参考法律文件 |
跨境交付 |
境外特许人直接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
无须审批,只需备案 |
要有直营店,如果直营店在境外,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
批发、零售贸易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商业存在 |
境外特许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中国企业授予特许权。 |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 经营范围。 |
无 |
不想犯错,这些法律禁区不要踩!
虽然国内对于外商投资人开展特许经营管的松,但是,外商投资人如果不了解清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违反了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仍然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例如这个真实的事例:郑A与B国际(北京)红珊瑚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条款中包含了授权区域、特许内容和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B公司在下面几个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B公司供给A公司的红珊瑚制品不是“零售”而是“批发”(B公司从国家渔政管理部门获得的审批经营方式是“零售”);
2、B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包含“商业特许经营”活动,B公司未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就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进行审批,且红珊瑚制品属于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的限制内容;
3、B公司获得国家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址与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准的地址不符,属于违法经营。
因此,法院判定B公司和郑A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B公司返还郑A的货款,郑A退还对等价的红珊瑚制品。
可见,如果外商特许人能够提前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那么就能很大程度的避免这种法律纠纷。
1、认真研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了解特许人的主体资格,查漏补缺,做好基础性工作。
2、外商通过跨境交付方式在我国大陆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提供具有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且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外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其二是遵守大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遵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特别是《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划重点的时刻到了,不妨测试一下您是否已经掌握!
² 外国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形式有哪些?
A、跨境交付
B、 商业存在
C、 自愿加盟
D、 特许加盟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隐藏内容
▼
² 以下哪种外商投资领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A、批发
B、 零售贸易
C、 商贸流通
D、汽车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隐藏内容
▼
² 外商投资在中国大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会涉及到哪些流程和法律?
A、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
B、 事前了解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C、 查看《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D、 办理两店1年的证明文件,并经过当地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隐藏内容
▼
更多加盟管理知识了解,请咨询EMUCO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