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指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守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信大多数总部的招商人员都有这样的经历,被特许人在和特许人接触后,为了让特许人为其预留其索要加盟的区域,往往先签订《加盟意向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特许人为了能够尽快的把特定的区域加盟出去,会违反意向书的约定,导致与潜在被特许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当这种未签订或者所签订合同无效的过错在特许人一方时,特许人就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下面就有一个因此事而引发的真实案例:李A想要加盟北京B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在2010年9月30日跟B公司签订了《意向书》,该《意向书》里明确的约定了乙方需要支付的订金,甲方需要给乙方留的特许区域,甲乙双方履约、违反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B公司一直未向李A发出过同意加盟其公司的通知,也未签订正式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当李A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接触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费用时。法院经过调查后判定B公司与李A的合同解除,并且B公司返还李A所交的定金,和在这个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何应对防范?
既然缔约过失也会产生法律风险,那么该如何有效的应对和防范呢?
1、 特许人首先要了解缔约过失的责任。
2、 特许人不要以为合同还没有签订自己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的考虑、考察,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原则,正确履行缔约义务。
1、 下列哪些签约过程有不规范的行为?
A、恶意磋商
B、 应当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
C、 商标还在注册申请中,告诉加盟商已经申请下来了
D、 总部直营店只有1家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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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几种类型?
A、恶意磋商、欺诈缔约
B、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C、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D、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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