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在设备和产品供应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特许人欺骗加盟商,实际提供的设备和产品与宣传和承诺不同,构成违约,被判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及时向加盟商供货,被判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特许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判承担法律责任;四是被特许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货,损害特许人的利益;五是特许人通过销售设备和物品牟取暴利,不利于特许体系的长期健康运行,也不利于双方建立健康互信的关系。
真实案例
B食品公司(甲方)与郑A(乙方)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全套设备(韩国进口),机器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机器出现问题由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派维修员维修,因违规操作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提供统一培训、统一供货、统一宣传;乙方自营。一切责任(除原材料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外)由乙方负责;乙方以4万元人民币从甲方购买全新韩国进口设备一套,乙方要求主零部件为韩国生成,发现不属实按违约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郑A向法院起诉。郑A称经营过程中,机器经常出现故障,B公司却不能按时进行维修,且经常拖延交付订购的原材料,严重影响经营。并发现B公司提供的设备外壳虽标有韩文,内部却是中国生产的电动机。综上郑A请求法院解除《加盟协议》,B公司返还机器款4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郑A提供的机器设备为韩国进口,且主零部件为韩国生产。现有证据表明B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电机为中国生产,B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郑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郑A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的请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郑A与B食品公司的加盟协议;被告B食品公司返还机器款四万元;返还给郑A双倍定金一万六千元。
如何防范和应对?
❶ 特许人不要在合同中约定过多的设备和产品的供应义务,应根据自己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实际情况,适当约定。
❷ 设备和物品包括专用设备物品和通用设备物品,专用类是根据特许人特别要求制造的设备与物品,一般市场上买不到,特许人可以把这类设备物品约定为合同义务。通用类物品可以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然后提供给被特许人,也可以由被特许人按特许人规定的品种、型号、标准自行采购。
❸ 特许人在约定设备与产品供应条款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超过自己能力范围。
❹特许人在履行供应义务时,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提供的设备或产品要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达标。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三无”产品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