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的80年代,物资匮乏与精神丰盈、计划余温与市场萌芽、集体烙印与个体觉醒交织,构成了那一代人的记忆底色。“棒冰”这个当时价廉味美的防暑降温小食,应时代变迁在当时的丹阳县城乡意外走红成了新闻头条。
1981年7月,刚刚由“丹阳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的“丹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①,就陆续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有些城镇零售门市部和生产棒冰的工厂,为了经济利益,将棒冰大量成批售卖给农村的无证个体户(查实的就有100余户),造成有证个体户②拿不到货源,城镇和集镇棒冰供应紧张;同时,无证个体户擅自抬高价格出售,违反价格政策,非法牟利,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当时全县生产棒冰的主要是国营丹阳食品厂,品种主要有:绿豆、赤豆、什锦、鲜桔、奶油棒冰,零售价格按照城镇略低和乡镇略高的原则进行分类定价。
按照政策规定食品厂生产的棒冰只准批发给有证个体户、糖烟酒门市部、厂直属门市部进行零售;食品厂东门门市部和糖烟酒门市部的棒冰只准零售,不准搞批发或中途脱手给商贩。由于时代背景特殊,当时丹阳钢铁厂、丹阳丝绸厂也在生产棒冰,不仅生产还能印制带有装潢的棒冰包装纸,在供给本厂职工防暑降温使用的同时还对外进行批发和零售。更有甚者,当时属于工业企业的“陵口油米厂”,瞅准时机,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商业购销活动③,从镇江新生食品厂购进棒冰、冷饮进行批发、零售。
针对棒冰生产销售的乱象,是年八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县物价委员会、县商业局联合出台文件④进行专项治理。
先从统一规定棒冰零售价格入手。县食品厂生产的棒冰,在城区什锦棒冰每支零售价三分,奶油(豆沙)棒冰每支零售价四分,在乡区(距离县城十华里)什锦棒冰每支零售价四分,奶油(豆沙)棒冰零售价每支五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抬价出售。
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严厉打击抬价出售棒冰。广大干群可将抬价出售者扭送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社管委会,对抬价出售者罚款拾元,(如果有证商贩将棒冰倒卖给无证商贩,罚款拾伍元)奖给扭送者伍元。如有证商贩在罚款后再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法取缔无证个体商贩。如发现无证商贩贩卖棒冰,除罚款拾元外,并没收其棒冰箱、自行车等工具。
规范棒冰零售门市部管理。规定所有经营棒冰的零售门市部,只准将棒冰零星售给群众,不准以零售价成批卖给商贩。如有违反,罚款拾元,其中罚营业员本人伍元,罚门市部负贲人和柜长各贰元伍角。此款先由企业垫付,事后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企业不得报支。
在全县干群通力协作和工商部门雷霆打击下。专项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共查获抬价出售的有证商贩和无证销售棒冰82人次,罚款处理42人,罚没金额377.92元,吊销营业执照3份,有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折射时代变迁、留存历史记忆的“棒冰事件”有幸被2010年版《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志》记载收录成为了信史。
注释:①1976年3月5日,丹阳县革委会遵照省革委会《关于建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通知》精神,建立了“丹阳县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1年5月21日,改为“丹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②1981年4月下旬,县计委、防疫站、工商局等部门经研究决定,对个体户销售棒冰进行卫生、证照登记管理。截止5月15日,全县共颁发了卫生、营业许可证250户。
③国务院国发〔1981〕3号文件精神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商业活动。
④《关于加强棒冰零售价格管理的通告》(丹商财(81)字第103号、丹物价(81)字第15号、丹工商(81)字第104号)。
作者简介:窦朝霞,男,中共党员,丹阳市历史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现任职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荣获个人三等功、市历史文化研究会优秀会员等荣誉,先后参与了《曲阿历史名人研究文集》《丹阳历史经典故事》《丹阳城市之源》的编撰工作,发表过《著名版画家吴俊发与丹阳的不解之缘》《京剧俏武生,江南女长枪——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荆剑鹏事略》等研究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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