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含煤的水从船上流入长江为什么会是非法排放货物残余物(船舶垃圾)呢?请随我来……
知识点1:什么是货物残余物?
MARPOL公约附则V中,货物残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知识点2:货物残余物是船舶垃圾的一种么?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16年修正案(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规定:除谷物以外的,SOLAS公约第Ⅵ/1-1.2条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若货物残余物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中附录Ⅰ规定的7类中的任何一类,则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属于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留物的分类标准如下:
1)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
2)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
3)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4)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5)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6)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7)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划重点:也即是说,货物残余作为船舶垃圾的一部分,其排放和收集应严格遵守公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知识点3:货物残余物如何合规排放呢,看看国家标准怎么说?
根据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第7条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规定:
1.对于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方可排放。
2.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图片来源:网络)
因此本案中,该外轮非法排放含煤洗涤水的行为是非法排放船舶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货主
根据SOLAS第VI章第2条和IMSBC规则的要求,托运人(货主)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货物的相应资料,该货物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和相应的运输单证予以确认,上述资料应明确货物是否为修正的MARPOL附则V中规定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HME)。
代理
船舶装卸货前,代理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及警示案例告知船东、船长,通知船长督促值班驾驶员严格监督作业过程,防止货物残余物随意排放造成污染事故。
船舶
散货船装卸货前船方应与港方制作《货物装卸计划》并开展散货装卸船岸安全检查。装卸货过程中,保持船岸间的有效沟通,防止发生装卸事故造成货物大量溢撒。在装卸货结束后,对残留在甲板上的货物进行及时清扫,严禁因为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残余物通过泄水孔或满溢出甲板落入水中。
船员
船员应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所装货物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其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装卸过程中做好货物残余物的清理和收集工作,减少对货物残余物的随意处理;另外要自觉加强装卸货期间的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码头
经营煤炭、铁矿石等大宗散货的码头,在采用抓斗皮带传送方式作业时,应尽可能减少甲板散落并保持喷淋系统正常开启,并妥善收集装卸过程中全部处所产生的污水。当喷淋水量可能会造成卸货船甲板货物残余物洗涤水超过甲板可接收容量时,应立即暂停喷淋并及时主动沟通船方采取防污应急措施,以防洗涤水入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