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意,长江海事局批复黄石海事局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开展辖区国内航行海船的船舶登记工作。
黄石海事局船舶登记业务范围由“国内内河船舶”调整为“国内航行船舶”,具体工作涉及相应的国内海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及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签注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等业务,同时也办理黄石海事局和武汉海事局转籍海船的不停航办证。
此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是长江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海事“放管服”改革,提升船舶跨区域登记效率,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又一举措,旨在便于黄石海事局辖区的海船就近登记,方便行政相对人,节省时间,提高海船办理相关证书的效率,且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
船舶不停航办证办理方式如下:
适用对象
在长江海事局登记的国内航行海船。
适用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在两个船籍港之间或本船籍港内申办的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核发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以下简称“转籍检验”)等海船转籍业务。
服务举措
海船转籍“不停航”。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海船,可在转籍期间继续持有效的原船舶国籍证书和原船舶检验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原船舶国籍证书和原船舶检验证书中任一证书过期失效。
转籍登记“协同办”。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转籍登记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受理后,协同办理登记与注销业务。
登记与检验“分开办”。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的船舶,申请人可凭有效的原船舶检验证书向船舶登记机关申办船舶国籍证书。原船舶检验证书可继续有效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完成转籍检验前,船体标识及原船舶国籍证书对应;完成转籍检验后,申请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补正提交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以及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来源:长江海事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