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成都市经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提出,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此外,《申报指南》还设置了成都市2024年度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推广目标,计划共计推广各类商用车500辆,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年8月1月至2024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所示:

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
(一)支持标准
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 5000 万元的产销奖励。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 号)中的“给予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条款执行。
二、支持整车购置应用
(一)支持标准
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 比例给予购置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1)。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三、支持燃油商用车以旧换新
(一)支持标准
在示范项目范围内,对淘汰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报废或转出),并在本市购置且上牌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淘汰车辆类型分别给予轻型商用车0.4 万元/辆、中型商用车 1 万元/辆、重型商用车 1.6 万元/辆的置换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淘汰的车辆应为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其中,国四排放标准商用车须转出或拆解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须拆解报废注销),新购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3.新购置的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旧车淘汰和新车上牌均须在 2024 年 6 月 17 日(含)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完成,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旧车转出日期以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出业务日期为准;新车上牌日期以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须于 30 日内将置换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车辆所有人。
四、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
(一)政策条款
在保障正常运营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力争不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 20%。
五、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一)支持标准
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示范期内每年给予 1.2 万元/辆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
体牵头企业;
2.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3.申报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5.运营补贴核算周期内,单车月均行驶里程不低于 1000 公里;
6.申报主体须于 30 日内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运营单位,即申报车辆所有人。
六、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
(一)政策条款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受成都市货车相关交通管理措施规定限制和尾号限行限制。联动省级部门对通行市管高速(成温邛、双流机场、成彭、成灌和城北出口高速)且安装使用 ETC 设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免除通行费。
七、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一)支持加氢站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70MPa 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35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 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35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新建日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70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 6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 500 千克至 1000 千克、1000 千克及以上的 70MPa 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6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 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液态加氢站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二)支持加氢站运营
1.支持标准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30 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25 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八、支持编制相关技术标准
(一)政策条款
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标准,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九、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
(一)政策条款
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等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市属国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投向氢能产业。发挥成都市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项目。
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一)政策条款
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推动车用氢气瓶检验能力建设。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加氢站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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