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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辖区港口航运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水上交通秩序,广东海事局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共对六项内容进行修订,现在,小编带大家一起对照熟悉修订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南段(黄埔大桥以南)、赤沙航道北段(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新沙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梁水域、施工水域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主航道’是指大濠水道、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赤沙航道、新沙航道、大濠洲航道南段(黄埔大桥以南)。”
🔹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在东河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不得低于4节。高速客船除外。”
🔹增加第二款:“高速客船在黄埔航道广州港东河道6号灯浮至广州港东河道9号灯浮航段航速不得超过12节。”🔹增加第三款:“高速客船应当根据航经水域的通航环境采取安全航速,经渡口渡船水域、施工区、小型船艇或者满载船舶时,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紧急情况时,船舶航速可以不受第一、第二款的限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十七条增加第三款:“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北段(黄埔大桥以北)、黄埔航道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附件1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第19部分韶关海事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中锦江的起点“仁化县瑶山电站”修改为“仁化县黄屋电站”,终点“丹霞游船码头上游200m处水域”修改为“锦江口”,通航里程“14”修改为“37”。
修订后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 | 珠江船舶交易平台
来源 | 广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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