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事件取自真实案例,为保护个人隐私,采用船主、货主代表当事双方。
1
9月20日
船货双方签订了彭泽到扬州10000吨石子的运输合同,约定装货日期9月21日,两港7天,延期费5毛。
20日当晚,船主抵达装货港。
2
9月23日
货装齐了,但是船主要去海事开舱单,当天办不完。
3
9月25日
海事开舱单用了2天,25日下午船主才拿到簿子和舱单,开船离开装货港。
4
9月27日
上午,船主抵达卸货港。
5
9月30日
船主卸完货,卸货时间共计4天,双方认可。
但是问题来了!
船主:从21号开始算装货时间,25号离港,这趟是装5卸4,延期了2天。
货主:24号、25号这2天是开舱单花的时间,舱单是海事开的,我又没法控制,这不能算我的时间。
船主:这个舱单我是帮你拿的,多等的这2天肯定算在装卸时间里。
大家怎么看?
小编帮大家请来了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的李孝华律师答疑解惑。
李律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1、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
2、从法理上来说,本案例中开舱单多等的2天,不需要被计算在装货时间里
3、从情理上来说,船主也确确实实多等了2天,给延期补偿也是情理之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