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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按表1规定采用。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1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一、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所在分区、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及生活习惯等影响用水定额的因素确定,其中卫生器具完善程度为首要因素。
二、表1所列用水定额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用水量和正常漏水量,但未包括全市性公共建筑用水、浇洒道路用水、大面积绿化用水、工业企业建筑生产及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分区范围
第1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全部、内蒙古和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
第2分区包括:北京、天津的全部、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安徽偏北的一小部分。
第3分区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
第4分区包括:广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5分区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地区,广西偏北的二小部分。
第6分区包括:西藏全部,青海的大部分,四川西部,新疆的高愿地区。
第7分区包括:新疆大部分,青海柴达木盆地,内蒙古巴彦治特以西的沙漠地区,甘肃的西北关外地区。
第6、第7分区生活用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人民生活习馈等具体情况,参照相似地区的用水定额确定。
四、表1中的时变化系数,按每日用水时间24h计。
转自筑龙建筑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