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以青稞为重点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以及畜牧草业发展需要,为推动我区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及经销企业
根据全区农牧业、农机化发展实际和基层生产需求,确定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2个小类56个品目(附件1),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4大类7个小类8个品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在年度补贴资金控制数内全部实行敞开补贴。
今后选取确定我区补贴机具品目时,将视需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适当调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按年度进行归档,产品归档信息向社会公开。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导监督经销商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可以在异地申报补贴。在充分保障普通农户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等有关规定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形成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开。涉及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相应产品归档信息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信息执行。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在购置50马力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大中型农业机械时,补贴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具体补贴额由补贴执行部门测算,超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部分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对于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农机合作社、协会等),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化作业服务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折股量化,交由当地扶贫开发公司代持,其股份收益用于当地脱贫攻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今后将逐步降低补贴额。一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量2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2台,即8台。农机专业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可由县(区)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补贴数量限制。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地(市)、县(区)各级政策主管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将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由自治区农牧厅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资金需求。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按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出全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建议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告知地(市)或县区财政部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国有农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灾害恢复重建区等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地(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各实施县(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应及时开展资金清查和结转工作,由地(市)农牧部门按年度汇总本辖区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结转资金(附件2),结转资金按照结转后的相应年份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情况,研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五、操作流程
我区对农机购置补贴采取“全价购机、自主选择、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政策管理和资金兑付实现“去经销商化”。
(一)发布实施规定。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如实施方案(办法)、补贴范围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牧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等。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统一使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机具投档工作,产品投档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在西藏农牧业信息网上另行发布。
(三)获取指标。购机者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民生资金“一卡通”等有效银行卡、折(社会化服务主体索取补贴指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和银行卡)向当地乡镇政府索取补贴指标,由乡镇有关部门将购机补贴信息及相应银行卡号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流程:申请填写),并在系统中上报(流程:申请上报)给县(区)农牧部门(因各地实际工作方式不一,购机申请也可经乡镇手工统计汇总后,由县区农牧局直接录入,政策执行部门可灵活操作),县(区)农牧部门确认申请后,在系统中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流程:申请打印),交予购机者。
(四)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
购机者可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需在购机时向经销商提供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机款项,农机经销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购机信息(流程:销售机具)上报给县(区)农牧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鉴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因此,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不固定,由经销商与县(区)农牧部门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在系统中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五)机具核验
由县(区)农牧部门依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执行,核验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上报核实结果(流程:购机核实)。
(六)资金结算
为简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加快结算进度,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一批、兑付一批、直补到卡”的方式兑付给购机者。
县(区)农牧部门利用系统申请结算功能(流程:申请结算)定期分批打印资金兑付清册交予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资金兑付清册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时间由县(区)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自行掌握。
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各流程涉及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区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落实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地市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地(市)、县(区)应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补贴情况总结工作。
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指定产品或经销商,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者的价格。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指标确认、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应补贴机具实行牌证(照)管理,鼓励为受益户免费办理牌证照。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自治区农牧厅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以及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县级农牧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附件3)。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履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绩效考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辅助系统应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地区)、县(区)延伸,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各级农牧、财政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购机者银行卡等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地(市)、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资金批次制定本级补贴实施方案(当年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案无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印发资金分配表和资金使用说明,按首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印发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印发和备案的不得实施当年项目。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县(区)政策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未报送当年总结报告的不得实施翌年项目。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3.2018年度察雅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4.察雅县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联络方式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调整版)
(14大类32个小类84个品目)(含10个自选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
1.1.5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联合整地机
1.2.3铺膜机
1.2.4起垄机
1.2.5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割捆机(自选类)
4.1.3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5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2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方捆裹包膜机(自选类)
4.6.6青饲料收获机
4.6.7场地打捆包膜一体机(自选类)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炒制机(自选类)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5.4.2 种子包衣机(自选类)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面机(自选类)
6.2 榨油机械
6.2.1榨油机(自选类)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拖拉机自卸拖车(自选类)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7.2.2饲草圆捆包夹装置(自选类)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揉丝机
9.1.3青贮切碎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喂料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2.1挤奶机(1、2杯组手动移动式)
9.2.2剪羊毛机
9.2.3贮奶(冷藏)罐
9.2.4牛奶分离机(自选类)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差别化试点类)
14.其他机械
14.1其他机械
14.1.1农业用北斗终端
14.1.2驱动耙
14.1.3旋耕播种机
14.1.4水帘降温设备
14.1.5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1.6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一、申报和审批
1.申报:项目实施区内购机农牧民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其身份、购机需求及支付能力等),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附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乡镇政府对购机者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直接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初选: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由乡镇政府统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申购实行敞开补贴机具的农牧民,只要申报材料齐全,不按筛选或抽签等办法确定指标,应直接通过初选,进入审定环节。
3.审定:乡镇政府将初选后的申请表上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购机者居住地、购机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生产经营组织须审核资质条件),签署意见确认享受补贴资格后将申请表原件返回乡镇政府并留存复印件。
4.公示:乡镇政府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返回的申请表后,将审查确定的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张榜公布,受益对象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生产经营组织在其所在地乡镇一并公示)。如申请人已通过乡级初选,但未能通过县级审定,其信息应一并进行公示,并及时解释未能通过审定的原因,同时乡镇政府就剩余补贴名额进行再次初选并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
5.确认: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妥善处理,当因公示异议取消补贴资格空出补贴名额时,由乡镇政府根据上述流程进行再次初选并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购机者发放附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两份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其购机时一份交与供货单位,一份自留),同时形成附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该表含“总表”和“分解表”,汇总表一式四份,两份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保存(必要时可提供给经销商),另外两份交地市农牧局,以便汇总。
二、购机
对农户的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差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办法;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采取“自主选择、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的办法。
(一)农户购机
获得补贴指标的农户可自行到生产企业指定的农机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购机。同时由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群众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因此,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群众购机需求组织统一供货。不允许主管部门私自代替群众指定经销商供货、限定经销商销售区域或将补贴资金切块给经销商。
1.组织货源: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统一供货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群众自主购机需求制作的附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调配货源,同时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货品供应和售后服务合同,准备供货。
2.差价购机: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经销商提交附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购机者需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补贴额按照《西藏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3.喷涂标志:由经销商为补贴机具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到机具显著位置方可提机,经销商做好“人机合影”工作,补贴编号和人机合影及时报主管部门存档。
4.开具发票:供货单位必须向每位购机者及时出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注明财政补贴金额,同时提供机具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实际购机销售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等与相关部门核对并备案。
5.售后服务:供货商要将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及其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售后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具的使用、维护、修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机具的使用效果。
(二)生产经营组织购机
生产经营组织在购买补贴机具时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全价购机,农机化化主管部门不再组织统一供货。
1.全价购机: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时应向经销商提交附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经营组织需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所购农机具的全部价款。
2.喷涂标志:由经销商为补贴机具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到机具显著位置方可提机,经销商做好“人机合影”工作,补贴编号和人机合影及时报主管部门存档。
3.开具发票:供货单位必须向生产经营组织及时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同时提供机具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发票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等与相关部门核对并备案。
4.购机核实:生产经营组织提机后,应及时主动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就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到位情况进行逐一核实。
5.售后服务:经销商售后服务事宜由供应双方协商解决。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具的使用、维护、修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机具的使用效果。
三、资金结算
(一)对农户所购机具的结算方式
为简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加快结算进度,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县级财政部门分资金批次支付给补贴产品经销商。
1.申请:由经销商按购机合同将申请拨款报告、附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附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分品种分供货企业将本县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和申请拨款报告等一式两份报至地(市)农牧局。
2.审核:地(市)农牧局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并结算函报送地(市)财政局要求结算,同时将结算函、附6《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各供货企业涉及资金汇总表(自制)等有关材料上报区农牧厅备案。
3.结算:地(市)财政局接到地(市)农牧局发来的结算函及有关结算材料后, 就结算工作进行最终审核并确认,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结算通知书,由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结算。同时,由地(市)财政局将有关材料上报区财政厅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结算时,因敞开补贴机具申购过多,满足补贴需求后出现资金缺口的,结算后的缺口由下一批次补贴资金兜底,再次执行上述程序,兜底资金相关结算资料按当前批次存档。
(二)对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的结算
生产经营组织在全价购机后,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给购机者。
对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结算的审核程序参照农户所购机具结算审核程序执行,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生产经营组织一次性结算所购补贴机具的财政补贴资金。
(三)进度报送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确保每两个月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格式见附6,对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同表报送)及补贴信息简报。每一批次补贴资金落实后,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汇总本地(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信息(附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对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同表汇总)存档,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不允许地方擅自简化结算程序。
2018年察雅县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表

察雅县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联络方式

信息来源:察雅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仁青欧珠
审核:李轩铭
察雅县不良信息监督举报电话:0895-4602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