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县各类市场主体:
按时依法年报是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是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网上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登录西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年度告。
公示系统网址:http://xz.gsxt.gov.cn/index.html
请全县所有市场主体尽快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完成年报公示。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该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异常状态,(连续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0895-4602172/0895-4608868
察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0月

副审核 | 李轩铭
主审核 | 斯郎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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