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伏某诉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
基本案例:
伏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未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伏某在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4日伏某在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9年12月15日,伏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政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仲裁以案件终止审理确认书确认终止该案审理。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伏某与某市政园公司自2006年8月起至2010年6月止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判决书已经二审维持原判。伏某于2011年8月30日被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系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伏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伤赔偿,某劳动仲裁于2014年9月28日以案件终止审理确认书终止对该案件审理工作。2013年12月9日伏某因病死亡。伏某死亡后,其子伏小某以及其妻张某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与案件审理。
一审中某市某区法院认为,伏某一直在主张权利,故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伏某经伤后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同时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予以确认。对于伏某申请仲裁和各项费用以依次进行了认定。
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园林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中认为,根据最新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一项,伏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应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关于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规定自2015年6月起执行,本案工伤发生在几年前,该规定不适用本案,死者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就业补助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