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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七)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七) 网信察雅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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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网信察雅,关注我们!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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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定。

第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含义。所谓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所谓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按照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的内容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原文链接: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二)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三)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四)




来源|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编辑|杨杰

审核|杨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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