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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条例》,哪些与您最最密切相关呢?

解读《条例》,哪些与您最最密切相关呢? 永州数字城管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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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条例》,哪些与您最最密切相关呢?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迈入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征程。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市容管理”对执行国家确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停车设施、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夜景照明设施等的建设与管理作出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垃圾处置、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则。

这么说,如果您违反了本《条例》某条某款,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将会对您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为避免您小口袋里的钱钱不翼而飞,城管温馨提醒您学习学习以下相关条款吧。


《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包装袋、饮料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建(构)筑物外或者车窗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违反上述行为,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停放。禁止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占用小区出入通道停放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3、《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路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并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违者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摆酒设宴、生产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看到了吧,亲爱的市民友友们,如果您违反了这些条条款款,城管执法人员真的会爱您没商量,罚款的哦!!

这样的话,您是不是需要好好学习,好好遵守呢!!么么哒!!

版面设计:陈苏琳

文字编辑:黄春旺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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