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大力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市容管理,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营造整洁、有序、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开展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力开展市容秩序整治。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杂物;不得在户外公共场地安装自来水龙头、水槽。自2019年7月1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其违法违章行为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街道依法予以清理,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大力开展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机动车、电瓶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处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外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公共停车泊位。自2019年7月1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违章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严管严查,并对乱停乱放车辆实施拖移措施。
三、大力开展空闲地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空闲地堆放杂物、垃圾、积水容器;不得擅自在空闲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在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下,擅自在空闲地内种植蔬菜瓜果。自2019年7月1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违章行为并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街道和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对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将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配合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自觉维护好我市环境新形象;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支持并配合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对于威胁工作人员、抗拒不听劝阻、阻碍整治、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东阳市“五城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阳市公安局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吴宁街道办事处
白云街道办事处
江北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