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在城市道路上遗撒油漆案。由于事发地位于重要交通路口且污染面积较大,该局通过监控锁定肇事车辆及当事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人民路与广福路交叉口时,发现机动车道上有大量白色油漆类物质,严重影响市容和通行安全。若不及时处置,经过来往车辆的不断碾压,污染面积将不断扩大,大大增加处理难度。执法队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锁定嫌疑车辆,联系上了车主杨某。
据了解,当日下午14时许,杨某的驾驶员搭载乳胶漆为杨某送货,途经事发地点时,车上的乳胶漆桶由于右转过急掉落在机动车道上,桶内的乳胶漆迅速溅射开来。遗撒量大约为24公斤油漆桶的四分之三,造成了南北总长16米,东西总宽4.7米,共计49.6平方米的道路污染。事发后,该驾驶员并未做补救措施,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
执法队员立即向杨某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杨某于当日17时前清洗干净。“我一定配合你们工作。当时就是急着送货,一时疏忽。”杨某解释说,由于疫情影响,自己很长时间没有开工,房租等日常开销较大。对方催货催的急,才让华某一走了之。执法队员提醒杨某,上路应小心,再心急,也一定要在送货之前固定好货物。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在道路上洒漏腐蚀性物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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