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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

浙江大学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 东阳城市网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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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20日晚,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

7月20日晚,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文件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于7月17日公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相关文件由学工部发出,即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是7月17日。经核实,此文件属实。

相关处分规定如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end


来源 |综合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澎湃新闻

编辑 | 三酱

校对 | 阿森 Zero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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