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是铁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本。长期以来,铁路用地资产价值并未在铁路企业的财务账面得到反映。
2014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7—2014)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铁路用地作为划拨土地的一种,研究开展铁路用地价格评估,准确反映铁路用地资产价值,对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铁路用地价格的评估特点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在铁路企业内部,一般又将其细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其他用地。运输生产用地主要包括铁路线路、车站、维修仓储用地等,辅助生产用地主要包括机关、职工培训、林场苗圃、采石场、后勤保障用地等,生活设施用地主要包括文化体育、职工住宅用地等,其他用地是指上述地类以外的用地。
1.具有行政划拨的特点
国家对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范畴,因此,铁路用地基本上都是以划拨的方式供地。
2.具有用途受限的特点
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因此,铁路用地如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具有跨越若干个土地级别的特点
铁路呈线状分布,必然会跨越若干个行政区域,而在每一个行政区域又会跨越若干个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各地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基准地价。
对于跨多个土地级别的一宗铁路用地则要进行分段评估,通过加权平均法确定综合单价。
4.具有竞争不足、交易量稀少、收益垄断的特点
与常见的商服、住宅、工业用地不同,铁路用地很难直接判断其价格与常见的三类典型用地价格的关系,尚无专门的估价规程可供使用。有些地方提出,铁路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进行评估。
但是位于城市区段的铁路用地特别是车站用地,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如果将所有铁路用地简单参照工业用地评估,必然会大大降低铁路用地的实际价值。
5.具有多种使用用途并存于一宗地的特点
在实际评估中,待估铁路用地的用途设定应该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进行细化,对于具有混合用途的待估土地,应分别界定各用途的构成比例。
6.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的比例关系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即:划拨土地价格=
出让土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价格×(1-40%)
因此,划拨铁路用地的价格大致可以理解为相近用途土地出让价格的60%。
铁路用地价格的评估方法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提出了五种常用的土地评估方法,分别为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和剩余法等。每一种估价方法都有其特点和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并结合铁路用地的具体情况,才能正确反映铁路用地的客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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