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是利用已有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清查)中资源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成果,补充统一基准时点下的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使用权、收益等信息,清查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估算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探索核实国家所有者权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是一项摸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和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的基础工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质量核查流程如下:
县级自检
县级自查应满足以下规定
✔ 针对抽样详查项,作业单位对清查成果进行100%自查;
✔ 自查查出的问题、错误及整改后复查的结果,应依据附录D规定的成果质量核查报告提纲进行自查记录总结;
✔ 自查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作业人员应认真修改,修改后应在核查记录上签字,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随清查成果资料一并提交上级核查部门;
✔ 自查未达到质量指标要求或上级核查仍存在反馈问题的,作业单位应针对清查成果进行全面修改;
✔ 修改后的清查成果应进行全面复查,确定问题全部修改正确后进入下一环节;
✔ 国家级、省级、市级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对本级所管理的资产清查成果开展自查。
县级质检应满足以下规定
✔ 针对符合核查要求数据开展数据入库前质检工作,直到满足入库需求。
地市级预检
地市级复查应满足以下规定
✔ 清查成果通过自查后,才能进行地市级复查;
✔ 针对抽样详查项,地市级应抽取不低于30%的抽样单元清查成果进行复查;
✔ 依据附录C规定的《成果质量核查意见反馈提纲》记录总结核查情况,以县为单位开展成果质量评定;
✔ 对复查不合格的成果,由被核查单位全面返工,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 合格但存在必改问题的,将核查出的问题、错误记录等一并返还给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针对核查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修改,并记录修改情况,一次全部修改并完成自查等工作后,重新提交成果;
✔ 质量评定合格且无必改问题的成果,由核查单位按照附录D规定的提纲编写成果质量核查报告,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并随清查成果资料一并提交上级核查部门;
地市级质检应满足以下规定
✔ 清查成果通过县级质检后,才能进行地市级质检;
✔ 针对符合核查要求数据开展数据入库前质检工作,直到满足入库需求。
省级复检
省级复查应满足以下规定
✔ 清查成果至少通过自查后,才能进行省级复查;
✔ 针对抽样详查项,省级应抽取不低于30%的抽样单元清查成果进行复查;
✔ 依据附录C规定的《成果质量核查意见反馈提纲》记录总结核查情况,以县为单位开
展成果质量评定;
✔ 对复查不合格的成果,由被核查单位全面返工,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 合格但存在必改问题的,将核查出的问题、错误记录等一并返还给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针对核查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修改,并记录修改情况,一次全部修改并完成自查等工作后,重新提交成果;
✔ 质量评定合格且无必改问题的成果,由核查单位按照附录D规定的提纲编写成果质量核查报告,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并随清查成果资料一并提交上级核查部门;
✔ 针对国家级核查意见反馈,组织作业单位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并根据国家级核查反馈的核查意见按照附录E《**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所有资源资产清查成果核查整改报告提纲》形成整改报告,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 省级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对市级为清查单元的清查成果开展复查。
省级质检应满足以下规定
✔ 清查成果至少通过县级质检后,才能进行省级质检;
✔ 针对符合核查要求数据开展数据入库前质检工作,直到满足入库需求。
国家级核查与质检
国家级核查应满足以下规定
✔ 省级复查和省本级成果自查合格后,省级清查组织单位开展清查成果整理,提交申请国家级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清查成果数据及省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权威性等;
✔ 针对抽样详查项,承担国家级核查的各责任单位抽取不低于10%的县级和市本级清查成果开展核查,对省级为清查单元的清查成果开展100%核查;
✔ 承担国家级核查的各责任单位对核查成果质量进行评定,针对质量评定不合格的,责成责任单位组织返工;问题严重的,主管部门通过通报、约谈、督导等管理措施督促改正;
✔ 质量评定合格但仍然存在需修改问题的,依据附录C规定的《成果质量核查意见反馈提纲》进行记录总结(加盖各核查单位公章),并反馈提交成果的省级责任单位,由其组织进行一次性返改;
✔ 成果质量评定合格的,承担国家级核查的各责任单位出具同意汇交证明(一般通过资产清查一体化系统)。
国家级质检应满足以下规定
✔ 省级质检和省本级成果质检合格后,省级清查组织单位开展清查成果整理,提交申请国家级质检;针对符合核查要求数据开展数据入库前质检工作,直到满足入库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