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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东阳有人干了这事!

罚款3000元!东阳有人干了这事! 东阳城市网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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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查处了一起损毁道路附属设施案件,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志,昌盛路有护栏被拆掉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的执法队员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昌盛路路段有段长约18米绿色护栏已被拆除。经调查,确定是附近某汽车修理厂为方便车辆通行,对护栏进行了拆除。执法队员对汽修厂员工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最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现护栏已恢复原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安全问题不容马虎,护栏属于道路附属设施,起到减少交通冲突、优化秩序、保障出行安全的重要作用,不可或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毁、收购道路附属设施。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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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校对 | 阿森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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