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地是林业的重要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在林地上采石、采沙、取土、工程建设,都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将受到处罚。
近日,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处理两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案件时,运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线上立案查处,实现了执法办案“云上”完成,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数字化应用落地。
经调查,最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起案件当事人分别开出了43080元和12598元的罚单。
案件1
接案件线索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执法队员立刻到现场进行勘察,使用无人机这一“飞行嘉宾”进行勘察取证。
经查实,江北街道某自然村挖山治理边坡,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该村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557平方米(3.83亩),其中公益林面积为2557平方米(3.8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5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43080元整。
案件2
江北街道另一自然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扩建公墓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859平方米(1.29亩),其中公益林面积为859平方米(1.2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25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12598元整。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生态意识,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该局将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办理新类型案件,并利用“数字化”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强部门联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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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校对 | 阿森 Zero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