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主要违法事实:
02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03月07日下午,魏某某到东阳市***西街*号的**推拿店里接受由雷某某提供的价格200元“打飞机”服务,并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将钱转账给林某某。
03

主要违法事实:
04

2023年3月7日下午,黄某在本市***街道****号某内衣店内购物过程中,趁事主樊某不注意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事主樊某放在试衣间内红色塑料凳上的黑色VIVO手机(报案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05

2023年1月17日11时许,丁某某窜至东阳市江北街道***社区***文化街某烟酒行处,趁店主卢某某不注意之际,将放在店门口的两箱红牛饮料(价值216元)偷走后逃离现场。后于2023年3月10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抓获。经查,丁某某于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处罚属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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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政处罚结果
校对 | 阿森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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