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某工地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白云中队执法人员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白云街道世贸大道上的某工地开展调查。
经调查,涉事工地项目建筑规模8000多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4层,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完成了全部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负责项目的责任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符合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对施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保障。漠视许可,擅自施工可能会造成工程项目的停滞,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执法人员提醒,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合规,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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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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