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你对报废车了解多少呢?

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虽然私家车15年的报废年限已经取消,但是国家会对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的私家车引导报废。如果车辆是营运车辆,达到相应的使用年限会被强制报废。另外,车主一定要注意自己车辆的年检时间,按时上线检车或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遗失可不提交);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遗失可不提交);
3、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的承诺书。
名下有报废车会影响办理哪些车驾管业务?
温馨提示:无法进行学法减分。请广大车主及时处理名下的报废车辆,避免影响办理其他车驾管业务。
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将待报废机动车的所有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车辆所有人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所需材料;
3、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机动车解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提交车管所,向车管所提交注销登记业务;
5、车管所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后办理注销登记,给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车主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后,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再由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以及其他运营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温馨提示:
1、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或质押备案期间的,都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3、擅自处理报废汽车后果很严重。比如将报废汽车当“废铁”卖。私自处理的后果有:①无法注销该车的车辆档案;②报废机动车私自转让后上路被查获,公安交管部门将吊销驾驶人员驾驶证,扣留报废机动车;③报废机动车私自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责任;④车主名下有报废机动车未注销处理的,无法享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学法减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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