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二)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三)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单独划线合格标准的,发放“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按现行证书管理程序印制发放。已推行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相应的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一)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考试的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
(二)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单独划线成绩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单独划线的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时有效。
报考人员在报名考试和申领证书时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单独划线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9〕77号)执行,依据该通知取得的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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