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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又又是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背大锅吗?

住建部发布!又又是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背大锅吗? 建工考霸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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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建部发布!又又是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背大锅吗?

近日,住建部发布一系列行政处罚文件一起看看这次是上面岗位被罚啦!

多地项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人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存在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住建部处罚:决定给予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3人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存在未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各项工作管理缺失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住建部处罚:决定给予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44号

万勇:


2023年8月6日,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在疏勒县远东首府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万元。根据疏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疏勒县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8·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勒政批复〔2023〕28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3号),你于2024年3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4〕45号

徐飞扬:


2022年11月17日,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端正极材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3〕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各项工作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4〕46号

孙东喜:


2022年9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一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度)二标段在三杜街滏阳二路向西600米处进行热力管道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供热一次网改扩建项目“9·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2〕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期间,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方违法分包行为失察;对《吊装专项方案》中组对微调和打底焊接作业施工内容严重缺失的问题,没有严格审查即签字认可;没有组织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对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8号),你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4〕47号

刘林轩:


2023年8月6日,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在疏勒县远东首府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9万元。根据疏勒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疏勒县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8·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勒政批复〔2023〕28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提供施工安全日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4号),你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4〕48号

徐兴:


2020年5月3日,芜湖县湾沚镇中梁·龙玺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吊篮安装工人在16-2#楼屋面吊篮安装过程中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根据《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县中梁·龙玺台工程“2020·5·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0〕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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