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非首创。
事实上,在2007年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中早有类似内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HIV感染者究竟是否需要向性伴及配偶履行告知义务,曾在立法层面引起极大讨论。特别是在法学与伦理学两个学科之间,更是集中展现了基于学科前见而衍生的观点冲突,这背后还涉及到许多需要重视的问题:
首先,感染HIV是否会成为阻碍缔结婚姻的现实要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首例适用便指向了HIV感染者,这是否意味着以往未告知配偶的艾滋病感染者婚姻均可撤销?
其次,性伴侣与配偶两个概念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对等性,那么基于HIV传播风险的具体法律法规该如何看待非婚性行为、“无性婚姻”乃至非婚生子女等衍生问题?
再次,HIV感染者对性伴及配偶的告知义务是否需要公权力的强制干涉?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并未明确,但我国各地方规定中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及性伴的告知义务及其执行空间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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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 |
| 江苏省 |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
| 云南省 |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
| 山东省 |
第四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
| 湖南省 |
第二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或者其他可能被传染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传染。 |
| 陕西省 |
第五十三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五)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 第三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基于医学防护指导,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 |
| 广西省 |
第二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
| 湖北省 |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如申请结婚,应当先向对方告知自身真实情况,并接受医学指导。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情况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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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图:canfar.com
编辑与排版:令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