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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想要生活在恐惧中。

没有人想要生活在恐惧中。 昆明春雨同心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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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反污名化和艾滋病反歧视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2月16日,针对明年3月1日起实施的、

引起广泛争议的新版《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我们收集了一些来自社群的问题,

并整理了律师和专业人士的意见,

发布了《新版⟨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问题答疑》,

你可以点击这里查看这篇文章。


本文是针对这一《条例》的评论文章,

不代表春雨观点。



白桦/作者


沉默不意味着不关注,这几天云南轰轰烈烈搞得这个地区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新闻简直是石破天惊,首先我们需要说颁布这个地方性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如果按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中强令性推动检测的话,有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功效。


在颁布并将于2021年3月开始执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1. 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2.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等内容。


HIV是一种惰性病毒,日常接触没有任何传播病毒的可能;性行为中正确使用防护措施则可以100%保护对方不被HIV感染。一方面是在不断做艾滋病科普让大家消除对于艾滋病的恐惧,但另一边却为感染者的个人隐私及就业等设置障碍,不得不说有些相悖。


强制检测和强制告知的症结所在就是咨询,国内的艾滋病检测的咨询工作在各个文件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强调,更多的是片面强调HIV的检测,这才让社群有这么大的意见。一个政策若让民众害怕和恐惧,其实最终会被验证无法有效执行下去,一个让大家无法呼吸的环境会让大家窒息。这样的社会就健全吗?


相关政策不仅仅让感染者恐惧,也让感染者家属及存在高危性行为的人恐惧,不过,如果最终如果大家都不检查都不治疗,自然在数字上感染率也就都降低了,官方数据很漂亮那又怎样?子陵在听歌在新浪微博中写道:“HIV出现40年了,全世界防治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泰国曼谷和美国旧金山都曾是HIV感染最为泛滥的城市,而这两个城市都采取了消除就业就医歧视和减少污名化的政策,同时配套设置了全国一流的HIV门诊等就医环境,充分保护患者隐私;患者的信任和高度配合,使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人员可以轻松深入他们的社区展开工作,他们开展了大量同伴教育及安全套使用/PrEP的宣传,最终使这两个城市成为了全世界控制HIV疫情的典范。相反,在美国污名化最严重,宗教机构要求禁止HIV感染者就业或就学的地区,比如密西西比州及阿拉巴马州南部,成为了美国HIV最严重的地区。患者拒绝检测,逃避检测,出具假的检测证明,只会使疫情进一步恶化,从而使HIV长期无法得到控制。”


庞九林律师在新浪微博中提到:地方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但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出现好几起违反法律的地方性法规了。因此,地方性法规立法之前,一定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高度怀疑云南省修改《条例》之前,没有征求法律人事意见,尤其是没有征求有关刑法、立法法法律意见。国WU院2006年颁布并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强制检测有违上位规定。


云南艾滋病防治条例疑似违背上位的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被通过相关立法这是法制的悲哀。最关键的是,你但凡若是检测了也就罢了,但是在中国,艾滋病被查出阳性则意味着你极有可能失去了这个工作机会,光把感染者查出来了,但造成了医疗歧视就业歧视,家庭矛盾,强迫告知配偶更大程度上会导致婚姻破裂,这其实都是在给自己最担心的社会所谓的不安定因素增加筹码。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呼吁全面消除针对HIV感染者和重点人群的污名、歧视和定罪,以及针对女性和其他脆弱群体的暴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2013年发布《结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于宽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学、医学和法律考量》阐明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传播而产生的过度宽泛刑法应用引起了严重的人权和公共卫生问题。


我在这里也分享一个云南病友这几天发给我的一个微信截图,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云南基层目前运动式的搞扩大检测对于检出者以及普通患者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当村里边都很容易轻松知道你的感染情况,难道非得让这些人背井离乡或选择羞愧且无助的活着吗?不要为这些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找借口,因为一旦撕开一个口子,这样的事情本就是很容易出现。政策的顶层设计很重要,同时,贯彻相关政策及法律条例的执行也很重要。检测如果不以告知为前提且有效保护个人权益及个人隐私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及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和拉仇恨。



我们同时也看到了云南某地州的红头文件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力推动实现“三个90%”艾滋病防治目标,某某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某某州2020年艾滋病扩大筛查方案》,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血液健康检测,等等。我这里特别想问一下某某州方面,检测过程中是否会提供个人隐私相关及法律保障的相关咨询?检测出阳性后,这些感染者的就业是否得到正常保障?相关检测阳性的人员的个人隐私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出现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如何有效帮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出现个人隐私泄露后如果导致信息在社会中扩散对于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如何保护感染者能够有效找到泄露他人隐私的人并帮助患者提供相关的证据链?这些问题如果无法有效保障,那么就不应该轻易的去执行,路需要一步步走,步子跨大了容易裂开裆。



艾滋病人不等于不安定因素,也不要刻意的去树立这个不安定因素,我们只是病人,我们难道想得病吗?我们也是受害者!同样或相类似的传播途径,乙肝丙肝梅毒等为什么不查?这明显是给大众一个错误的认识,那就是艾滋病更让人恐惧,而且也将艾滋病与道德捆绑在一起,让感染者觉得自己感染这个疾病无地自容,有羞耻感。这本身就是一边说着不歧视艾滋病另一方面却在做着妖魔化的事儿了。在艾滋病的道德绑架及污名化都没有有效解决的今天,大张旗鼓的搞运动做扩大检测到头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艾滋病已经发现了四十个年头了,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环境是否有本质的改善?当一个人身处在这样一个环境里,每日惶惶不可终日的担心自己是否会暴露身份,这样的境遇让人不得不联想这样的节奏是否会反而将我们的防艾事业倒退。


在强硬性扩大检测的基础上,并没有首先完善个人隐私保护及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污名化或反歧视相关工作的配套之前,这样的政策只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希望能够尽快调整以避免造成更大社会问题。和谐社会,愿我们真正能够看到和谐的阳光。


2020年9月1日,四川凉山州颁布了《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正式实施,在其中的规定中包括:


      第十九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应当一个月内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二十条  宾馆、酒店、娱乐、休闲保健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场所内从业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负责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定期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服务工作。


凉山州颁布的这个国内第一个地区性艾滋病防治条例后,当时感染者总体关注相对较少,对于相关条例对于HIV感染者的歧视性条款没有多大的声音,正如在微博上有一位病友回复我说:“曾经:当他们追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现在:当他们将HIV阳性者逼上绝路的时候,我沉默因为我HIV阴性;当他们逼云南HIV阳性者无路可走的时候,我沉默因为我不在云南生活。”,是啊,当时凉山州颁布条例时,我们觉得离我们很遥远和我们没什么大关系,所以就有了云南的这个条例,那么如果我们还是没有任何的反应麻木不仁,下一个地区的防治条例将会是在哪里出现?


艾滋病人不想在恐惧和绝望中生存,药物的改善对于感染者的生命质量的提升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反污名化和艾滋病反歧视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艾滋病人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更需要加大力度切实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让极少部分在社会上恶意传播的感染者让所有的患者背上枷锁。恶意传播其实恰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自己在确诊后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关爱从而可能导致出现极端的情况。


相信我们国家随着祖国愈发强大,我们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人文关怀及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会越来越好,也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健全。



WE CAN NOT BREATHE。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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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春雨同心
昆明春雨同心工作室成立于2005年。以服务同志社群,建设同志文化,减少社会歧视,倡导社会多元化为使命,我们愿景是“每一个人都不因性别、身份和疾病而遭受不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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