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资助金申请人应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过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资助范围
202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对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外发明专利
授权公告日在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相关要求,本次申报暂停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的资助政策。
(二)国外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商标。
(三)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
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申请人。
三、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9日至9月6日。
四、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确定参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网址:http://jxj.beijing.gov.cn/jxdt/);
4.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