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可以不必发给选民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纠正再次公布;在选举日前要对选民名单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出、迁入、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原因选举日推迟时,要根据推迟时间补登年满18周岁的选民。
50.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对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保证选民登记准确无误,避免影响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51.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2.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参政议政,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53.离、退休人员能否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被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5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5.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56.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57.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通报。
58.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办?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推荐者不接受推荐,向推荐人或者选举委员会表示不愿意成为代表候选人时,选举委员会可做推荐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推荐者一般情况下应尊重被推荐者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选举委员会仍应将被推荐者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者不同意当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在投票时作出选择。
59.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60.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下);最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
61.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为保证选举的严肃性,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62.为什么在直接选举中要规定预选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指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预选的公正、公平。
63.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形式?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形式,(1)由推荐人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64.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使选民对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如实宣传介绍,要以事实为依据,反对弄虚作假,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真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二是介绍内容要充实,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三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不允许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等竞选活动。
6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应当介绍哪些内容?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前,代表候选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介绍情况要详细,包括本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议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66.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民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民投票行为的攻势,不仅会妨害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为此,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来源: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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