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公共道路 倾倒 损害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堆放、倾倒、遗撒固体物,也可以是倾倒液体、排放气体。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侵权人;另一类是对公共道路具有养护、管理职责的主体。公共道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道路管理人对道路的管理职责中当然就包括了法定的防止因第三人的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民法典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公共道路
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主要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确定。
二、关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本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三、直接侵权人与公共道路管理人
侵权责任法第89条使用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表述。为了保障公共道路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公共道路的管理、维护者要及时发现道路上岀现的妨碍通行的情况并釆取清理、防护、警示等合理的措施。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应在未尽到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基础上,区分了直接侵权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两种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和完善,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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