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幼儿、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日前将《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简称《管理办法》,下同)予以公告,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凡对修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管理办法》显示,住宅项目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及自建房;配套教育设施是指配套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改造)、扩建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均适用。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入学适龄人口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城镇化 水平等因素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城乡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配套教育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发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并要求配建的学校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教育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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