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停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这主要取决于政府关于防台风应急响应的级别以及要求。
根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如果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政府要求,强令员工出勤上班的,从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角度考虑,劳动者本人可以拒绝,此行为不构成旷工,且不应承担旷工的法律后果。
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无效;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职,属于典型的违法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申请支付赔偿金。
但是,以下两类人员,还是需要听从单位安排出勤上班:
1、因台风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维护人身利益必须出勤的,如交警、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为维护正常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必须出勤的,如线路、铁路抢修员等。
A:这个规则不明确,先协商更合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参考广东以往的有关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应该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从年休假的立法本意来看,虽说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这是政府要求的停工,劳动者本也可以享有的休息权利,很难说用人单位考虑了劳动者的意愿。因此,安排年休假不够合理。
Q:台风期间,因为特殊原因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A:不需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是需上班的,且不属于超时或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Q:因为台风停工,可以不发工资或只发基本工资吗?
A:不可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台风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所导致,根据如下规则,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Q:台风停工期间,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居家办公,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A:对于一些可以居家完成的工作,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表述来看,既然是“居家”这个地点可以完成工作,则完全达到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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