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二》
有关典型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呢?对企业又有会什么样的影响呢?
专业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继 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整合四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后,发布的又一重要司法文件。该解释共二十一条,聚焦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注焦点,统一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四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划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边界
针对竞业限制条款滥用问题,《解释二》确立 “知悉接触” 原则:若劳动者未实际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即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对劳动者也不具备约束力。
同时,即便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适用范围,《解释二》也要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需与劳动者知悉的商业秘密相匹配,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提示企业需精准筛选签署竞业协议的员工,避免盲目扩大适用范围。
变化二、明确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认定标准
为防范用人单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解释二》明确了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判断依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曾通过 “短暂中断劳动合同”“更换关联企业签约” 等方式规避 “连续订立” 要求,而新解释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年内再次签约、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签约、企业以其他形式变相规避连续订立的情形,均应认定为 “连续订立”。
企业后续与员工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需严格对照《解释二》规定的四类情形,判断是否触发 “连续订立” 条件,避免法律风险。
变化三、明确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建筑、快递等行业常见的 “违法转包分包” 现象,《解释二》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若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 / 个人,该组织 / 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
此条款可有效避免关联单位在劳动纠纷中互相推诿,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需严格审查分包 / 转包对象的资质,防范连带法律责任。
变化四、强化社保缴纳的强制性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或应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仍存在。《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双方约定 “无需缴纳社保”、或劳动者承诺 “自愿不缴社保” 的条款,均属无效。
这意味着《解释二》施行后,社保需 “应缴尽缴”,企业若仍存在不缴、漏缴社保的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需进一步规范社保缴纳流程。
问题二
《解释二》正式施行后,若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专业律师回复
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需承担的责任包括:需全额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涵盖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与员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同时,自欠缴之日起,需按每日 0.05%(对应年化利率约 18.25%)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此外,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不仅如此,因企业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进而产生损失的,企业还可能面临赔偿员工该部分社保待遇损失的风险。
问题三
《解释二》对超龄员工的关系认定做出了调整,那今后超龄员工还能建立劳务关系吗?对于已经雇佣的超龄员工,企业又需要做出哪些调整来适应新规呢?
专业律师回复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与劳动法规框架下,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一直是备受关注的复杂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便会终止 。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发生用工争议诉讼时,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诉讼,则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之前,实践中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争议,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但那些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其权益保障处于法律模糊地带,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差异较大,他们在工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新解释施行后,对超龄用工关系进行了统一规范,不再区分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意味着,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其养老待遇领取情况如何,均平等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劳动保障责任。这一变革是对超龄劳动者群体权益保障的重大进步,契合社会发展需求与公平原则。
与此同时,《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也即将出台,再加上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逐步落地,超龄用工势必会成为一种常见的新型用工形式。在此形势下,企业应积极调整用工策略,重中之重是全力确保超龄员工的基本劳动保障。企业务必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在协议中清晰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劳动报酬标准、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条件、工伤保障等关键事项,以此作为保障双方权益、解决潜在纠纷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好地适应新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实现企业与超龄员工的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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