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几十万买下来的车位,为什么还要交管理费?”北京市的刘阿姨不解地问。她在某小区购买了房产和车位,近日却因未交纳每月150元的“车位管理费”,在开车出地库时被物业拦下。
看似细小的“车位管理费”,却成了不少业主的烦心事。不少业主都有同样的困惑:自己真金白银买了小区车位,为啥还要交管理费?甚至车位长期空置没停过车,这笔费用也不能少?
买了车位没使用,到底用不用交管理费?答案是必须交,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支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宗鹏律师对此解释:“车位费是为车位这一‘固定资产’付费,管理费则是为‘日常服务’付费。一个买的是所有权,一个买的是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价值在于维护小区的整体秩序与环境改善。因此,即使个别业主主观上“不需要”或未直接使用某项服务,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缴费义务。缴纳物业费既是合同义务,也关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对车位来说也是一个道理。就算你没把车停进车位,物业的服务也没停:地下车库的照明要24小时开启,每天得有人清扫车位和车库通道,雨季还要及时疏通排水系统防止积水,保安也会定期巡逻保障车位及周边的安全。
这些日常维护服务产生的成本,就得通过车位管理费来覆盖,所以哪怕车位空置,管理费也得按时交。
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可通过协商、向业委会反映等途径解决。业委会应积极协调沟通,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和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应及时响应业主诉求,提升服务水平,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另外,可能有人会问:我已经交了物业费,为啥车位还要单独收费?这就需要搞清楚,车位管理费和物业费根本不是一回事,两者的服务范围完全不同。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和服务,具体包括 9 类费用。
而车位管理费主要用于车库照明、卫生保洁及设备维护等支出,由车位使用者共同承担,因此与住宅物业费分开收取。
该物业方坦言:“将车位管理费单列收取,也是为了公平考虑。并非所有业主都拥有车位,如果把车位管理成本统一纳入物业费,对未购车位业主不公平。”
“车位管理费本质是物业服务费的一部分,其收费标准要遵循物业服务费的相关规定。”熊宗鹏告诉记者。
一般来说,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收费要实施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更多适用于外销的商品房、别墅、高级商住楼、写字楼等。
那么车位空置的情况下,能否适当减免?
“有原则也有例外,部分地区的业主在满足特定条件并经物业公司登记确认后,是可以享受一定优惠的。”熊宗鹏举例称,“山东省日照市就有相关政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确认后可以免收停车服务费。”
刘阿姨表示,自己是因对服务质量不满而暂缓交费,希望以此促使物业提升管理水平。然而,她的车辆在出入地库时被拦下,影响了正常出行。
记者调查发现,因未交纳管理费被物业“拦车”的情况并非个例。对此,熊宗鹏明确指出,物业此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即便未交纳管理费,物业也无权以限制出入的方式强制业主付款。
熊宗鹏建议,物业若遇欠费情况,应通过书面方式催告,若到期后业主仍不交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进行追讨。若业主认为收费标准不合理或服务不达标,可向物价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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