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外广告好不好看,谁说了算?
据媒体报道,上下九将要清拆540个广告牌了。除非广州有一个由艺术家组成的广州城市景观艺术委员会,而这个独立的艺术委员会对于一切事关城市景观的事情都有一锤定音的生杀大权。除了对于一切的民事行为法无禁止视为可行之外,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必须是一条铁律。
据媒体报道,上下九将要清拆540个广告牌了。广州市城管委公示了相关规划意见稿,说是对天河新中轴、北京路商圈、上下九商圈、珠江两岸、琶洲新港路5个重点地区的广告设置进行科学规划,要提升广州“千年商都”形象。广州折腾户外广告已经不是第一回。而且这些年一直都在折腾。每次都说为了提升千年商都的形象,古时候的商都没有现在这么多招牌,现代是广告遍地,我一直搞不明白,千年商都的形象究竟应该是怎么样的?
现在时兴说依法治国。广州的户外广告不是不需要管理,甚至不是不可以折腾,但是必须在法制的框架里进行。我觉得这是个原则的问题。法无禁止视为可行,这一点在户外广告管理上不应该成为例外。上下九即将被拆除的540个广告牌首先必须有法律上的认定。如果是合法的,一个都不能拆,如果是违法的,一个都不能留。
根据广州市城管委景观处有关负责人的说法,上下九商圈存在很多商家自用型广告,根据目前的规定,这些自用广告牌今后将纳入招牌进行管理,只要是违反规范的屋顶广告和骑楼立柱广告以及严重影响景观的广告,必须予以拆除。我想探讨的有两点。第一,拆广告牌,不是因为广告牌在屋顶或骑楼立柱,而是因为违法。这是城管委的责任。第二,影响景观与否必须由法律来界定,而不是某些个人的好恶。而后者正是广州不停地折腾户外广告的惯用借口。
户外广告是否影响景观到底该谁说了算?艺术家有艺术家的看法,商家有商家的看法,市民有市民的看法,游客有游客的看法。但是,艺术家商家市民游客都没有拆广告牌的权力,只有城管有这个权力。如果哪怕是依规合法,只要被扣上影响景观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帽子,这广告牌就死定了。如此一来,城管手上便在法规之外执掌着一切户外广告的生死大权。好看不好看本来就是各花入各眼,自由裁量权如此之大,谁又敢保证这不是一个权力寻租的巨大空间呢?所以我强烈建议,在决定户外广告的生死存亡时必须坚决废除“影响景观”这一条。合法者留,非法者拆。除此之外,别无任何说辞。除非广州有一个由艺术家组成的广州城市景观艺术委员会,而这个独立的艺术委员会对于一切事关城市景观的事情都有一锤定音的生杀大权。
除了对于一切的民事行为法无禁止视为可行之外,对于行政行为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必须是一条铁律。东风路和珠江两岸限制商业广告是领导的意思还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让我们来回忆一下2007年新华社发布的这样一条新闻:珠江两岸最后10块违法广告牌全部被城管部门拆除。……根据规划,(珠江边)三类建筑将拒绝户外广告,其中就包括新电视塔。然而今年9月18日,广州户外广告第一拍落槌,“小蛮腰”塔身广告以两亿元底价成交。这是否违反规划?又是否影响景观?
呜呼!合法违法,影响不影响景观,都是出自同一张嘴。珠江边上最高的建筑“小蛮腰”都可以卖广告了,珠江边上的其他建筑为何不行?难怪有人怀疑,广州城里头的户外广告这些年来一直折腾个不停,只是为了不停地洗牌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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