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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1年10月19日至25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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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发布
审核 | 余挺生 责编 | 侯丽娟 编辑 | 李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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