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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通报!2人被立案侦查!

马鞍山通报!2人被立案侦查! 庐阳发布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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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王某某、尹某某未主动接受检查登记、向所在社区报备,且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尹某某立案侦查。


警情通报


2022年3月26日下午,王某某从上海驾车至我市雨山区,居住在某小区其朋友尹某某家中。3月29日上午,王某某、尹某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经查,王某某、尹某某违反马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有关规定,未主动接受检查登记、向所在社区报备,且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二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尹某某立案侦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认真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扰乱防疫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end • 

来源:安徽普法

审核 | 马娜娜 责编 | 侯丽娟 编辑 | 李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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