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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17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梳理总结

6类17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梳理总结 灵智付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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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是常见争议点,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 (二)》)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未签书面合同的情形都需支付二倍工资。本文针对6类17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进行系统梳理,为用人单位合规管理、劳动者明晰权益提供参考。

01

不具备合法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双方主体合法”为前提,若劳动者不符合法定劳动主体条件,即使未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具体包括以下 4 种情形:


1、年龄不符合法定就业要求


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者需具备法定最低就业年龄(通常为 16 周岁)。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劳动者的,不构成合法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2、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往司法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但结合《劳动争议解释 (二)》精神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无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均属于 “超龄劳动者”,不宜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3、在校学生(非全职就业 / 勤工助学)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区分 “勤工助学” 与 “全职就业”:若在校学生以全职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如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仅业余勤工助学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4、未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 (二)》第四条,外国人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2)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3)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外国人未取得上述合法就业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即使未签书面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02

用工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若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具体情形如下:


5、用人单位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此类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但因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通常不予支持。

03

基于岗位或用工性质豁免    

部分用工形式因法律特别规定,或人员身份具有 “管理职责”,即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具体包括 4 种情形:


6、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也无需因未签书面合同支付二倍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特征为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7、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对外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对内通常参与企业核心管理,其身份兼具 “劳动者” 与 “企业代表” 双重属性。因法定代表人本身代表企业利益,且对企业经营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负有责任,即使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总裁等)


总经理、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涵盖企业整体运营管理,包括劳动关系管理(如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若因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原因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 “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疏忽”,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若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则仍需承担责任。


9、人力资源负责人


人力资源负责人的核心职责包括 “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义务具有明确认知。若因人力资源负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 “未尽自身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恶意拒绝签订,则除外。

04

视为已存在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存在法定自动延续情形,或双方已约定 “期满自动延续”,则视为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因未签新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具体包括 2 种情形:


10、劳动合同期满法定自动延续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 (二)》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服务期尚未到期”(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届满);(3)《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届满”。


11、劳动合同约定 “期满自动延续”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期满后,若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延续”(如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自动延续 1 年”),且延续条款内容清晰、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合同期满后即使未签订新书面合同,也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05

视为已签订书面合同

交通费“代签”“倒签” 虽非 “实时签订”,但符合法定条件的,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2 种情形:


12、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书面或口头授权他人(如同事、亲属)代为签订劳动合同,且代签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条款明确),则视为劳动者本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若代签未经劳动者授权,则代签合同无效。


13、双方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用工一段时间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 “倒签” 至实际用工之日或用工初期。若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倒签行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且已实际履行倒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按合同约定领取工资、接受管理),则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倒签前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06

基于过错、时效或不可抗力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 3 种无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


14、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

此为《劳动争议解释 (二)》新增的 “颠覆性” 规定: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劳动者故意拒绝(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字)或重大过失(如保管合同原件丢失且未及时补签),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签,则仍需承担责任。


15、未签合同满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注意:“满一年前的 11 个月”,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内主张);但 “满一年后” 的期间,因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16、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发布的停工、停产通知等行政行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法定时间内(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签,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 “兜底条款”,若后续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特定情形明确规定 “无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则从其规定(如未来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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