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街头大量上路行驶的电动车
都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技术标准,
当遇到这种超标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时,
应该怎样划分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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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青州居民殷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青州城区的一处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致使殷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判定两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这里小编插句嘴
先不说谁的责任
骑电动车的朋友
“人包铁”,真心不安全
所以一定、千万要小心
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殷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并首先由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与刘某按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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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
近日,记者了解到,青州法院判决电动四轮车驾驶员承担对方七成赔偿责任。
对于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轿车,参考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技术要求,该电动轿车超出了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要求超标电动轿车挂牌、交纳交强险的强制性规定,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该车系机动车的事实。
因此,殷某与刘某之间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刘某应承担殷某70%的赔偿责任。
交警和法院都认为
涉案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
青州法院判决
电动四轮车驾驶员承担对方七成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殷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并驳回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闻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电动车出事
带来的教训太多太多
希望大家文明出行
平平安安出门
安安全全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