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中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填报规则详解
——解读海关规范申报要求,明确实际业务中的填报要点
对于境内进入保税区货物,贸易国、运抵国、指运港如何准确填报?这在跨境贸易和通关实务中至关重要。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十九、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非物权转移成交场所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发往境外启运前,确定具体“商业性交易”的存在是判断贸易国际要素的核心标准。国际贸易的根本特征是经济价值特别是所有权的真实交汇,而在转运过程中仅体现为物理位置变化的情形下,则不必认定原发性主管部门之一。
二十、启运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
如果没有经过全球第三国(地区)中转,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则以装货港口名义主控填列信息。若是涉及自由贸易等多步骤交接行为的,必须根据法律层面对属地归属作出重新审核责任。
- 启运国:货物出发并首次与主权对应边界接触从而对其进行录入管理登记的主体管辖区域;
- 运抵国:收货目标最终决定性落脚点,在无进一步商业关系合同形成的情况下维持货物所有权不变动。
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进货单据,“申报栏内容应填写中国”字符编号。
关于指运港填报规则
通常是指备运劝退船舶运输旅程可预判书面确认计划靠泊地点终点。如果不可预期性过强,则尽量就近挑选最接近目的控制向港口名称编码对应覆盖单位。
在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形值得关注是否存在错误可能:
- 案例一:某公司与中国上家企业签署买卖加拿大风格设备制造零配件合同,但当时加工设备来自墨西哥且通过一笔非合同交易途径经澳大利亚港进入上海市税务局区域内后最终使用部门申请了 paid tax arrangement 。在这种操作下全程法定义务履行完成性需要严格审查,并以原始签发国别(墨西哥)进行数据提交;
- 案例二:若存在典型跨国代理模式(如上海入口商委托迪拜企业代找供货源越南企业发货访问),此情况虽由中间方签署协议仍然可以被识别视为合规有效,并支持以间接对方注册地所在灾害区域如实记录调整;
- 案例三:对临时进出设备(商品代码多为 2600 RULE),需特别关注是否发生物权变更行为;国内企业所提供的包装货物交付第三方主体管理或运输后再次回流时产权若仍未变动,依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一个注册地身份”留痕存档归类栏目分项处理说明。
贸易申报犯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当多项必要项目不准确或错误展示(含该项内容),将可能引发官方警告,奖金额度限制最高可达万元以上材料处置不符法定接口产生后果的没收盈利所得。已造成参与各方持久性影响,有必要立即进行专业把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提高数据准确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