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界定
境外投资者以其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或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可适用税收抵免政策。
二、再投资时间确认
境外投资者应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所在月份,作为持有再投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
三、投资收回时间确认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税收抵免后发生减资、撤资或转让股权的,按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当月,确认停止计算相关投资持有时间。
若在完成上述手续前已取得资产对价或股权转让款,则以实际取得对价的当月为准。
四、税收抵免额度计算
境外投资者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股息税率计算抵免额度。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前不得变更;期满后补缴税款时,不再适用协定中的更低税率。
五、多企业利润再投资处理
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家境内企业取得利润并实施再投资的,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独立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外币再投资折算规则
以外币进行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款项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用于计算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及税收抵免金额。
七、申报资料提交(享受政策)
境外投资者申请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 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利润分配企业在申报抵减税款时,应将上述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八、申报资料提交(收回投资)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税款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 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补缴税款申报
需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至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台账,记录政策执行情况,并通过内部数据共享和跨部门信息交换加强后续监管。发现不符合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十一、跨区域信息传递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部门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传递至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十二、资料提供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及相关方限期提供与税收抵免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投资收回顺序规定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时,按以下顺序处置:
- 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 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投资;
- 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投资。
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企业的,按再投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收回金额。
十四、委托办理规定
境外投资者或利润分配企业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